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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论坛】潘标:权利与义务的异化:杭州市商会与同业公会的关系(1945—1949年)

发布时间:2025-09-25 14:02:19 阅读次数:

  潘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现代史博士,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史。主持多项国家级、省级项目,在各类cssci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2部。

  主要内容:抗战胜利后,浙江地方两级政府遵奉国民党中央政策,积极恢复和发展杭州市商会与同业公会组织,将之视为稳定经济与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国民政府1938年新修订的商会法及 商会法施行细则,对商会或同业公会而言,其条文虽无权利和义务之名,却有权利与义务之实。1945—1949年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实现方式与实际内容两方面出现异化。国民党发动内战导致时局动荡,地方政府通过一系列临时措施与制度架构强化对商人团体的高度管控,是实现方式 异化的两个主因;军款军需的无度索取,使商人套上了沉重的经济枷锁,加之“戡乱”致使商人 领袖遭受滥施之刑罚,其实际的权利与义务无不逸出商会法与商会章程文本范畴,在具体内容上出现异化。此外,由于浙江地方政府高度遵奉国民党中央政令,又使得这种异化烙有相当程度的地方特色。

  核心观点:杭州市商会与同业公会关系表现出了时间与地域特色。长官式主观意志里的不平等,在微观层面某个角度上反映了近代国家与社会力量的落差。

  方法创新:利用未刊档案,以文本与实践矛盾张力为视角,研究商会权利与义务的多层次异化。

  学术价值:以权利与义务矛盾关系为逻辑线,为多重视角研究近代社会团体内部之商会与同业公会关系提供了思路。

  社会效益:为当下商人团体如何互相合作,既更好创造商业效益,又更好服务社会提供借鉴。